濟南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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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實施,根據《濟南市城鄉規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濟南市城市規劃區內的規劃設計、建設和規劃管理活動。
第三條【實施要求】本規定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實施,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與各區、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規劃原則】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環境友好、社會和諧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保護自然資源、歷史文化遺產和泉城特色,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適用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和本規定對有關城鄉規劃管理事項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行政管理權限合理確定。
第二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條【用地原則】實施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城鄉規劃和規范標準的規定,優化用地布局結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七條 【用地性質分類】城市用地分類執行《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按照以中類和小類為主、大類為輔的分類方式對用地性質實施規劃管理。
第八條【用地性質確定】建設用地規劃性質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可結合規劃策劃研究確定。
第九條【用地范圍確定】建設用地的規劃范圍按照項目規劃建設用地和市政規劃建設用地確定。
前款所稱項目規劃建設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項目自身建設的用地,市政規劃建設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綠化保護帶、高壓走廊等的用地。
第十條【用地強制性內容】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地塊的用地性質、容積率等內容為強制性規劃內容,一經確定,不得擅自改變。
按照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因城鄉規劃調整、重大項目實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確需變更強制性規劃內容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用地適建性】根據建設用地類別,可以在用地內適建相關類型的建設工程,適建比例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合理確定。
第二節 容積率與建筑密度
第十二條【內容與原則】中心城范圍內一般地區根據建設項目的區位、用地性質、用地規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對容積率與建筑密度實施規劃管理。
第十三條【參照指標】居住用地地上容積率、建筑密度參照表一確定;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地上容積率、建筑密度參照表二確定;工業用地的容積率、建筑密度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物流倉儲用地的容積率、建筑密度參照工業用地實施規劃管理。
居住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地下容積率應在優先安排市政、停車設施的前提下,結合其他功能需求合理確定。
同一建設項目內有不同規劃性質用地的,應當根據其規劃性質分別計算容積率與建筑密度。
表一 居住用地地上容積率、建筑密度上限參考值
建筑高度
|
S <3ha
|
3ha ≤S<20ha
|
S ≥20ha
|
|
容積率
|
建筑密度
|
容積率
|
建筑密度
|
容積率
|
建筑密度
|
1 —3層
|
0.85
|
35%
|
0.8
|
32%
|
0.75
|
30%
|
4 —6層
|
1.7
|
28%
|
1.6
|
27%
|
1.5
|
26%
|
7 —11層
|
2.4
|
25%
|
2.3
|
25%
|
2.2
|
25%
|
12 —18層
|
3.0
|
20%
|
2.8
|
20%
|
2.6
|
20%
|
≥19層
|
3.6
|
20%
|
3.3
|
18%
|
3.0
|
18%
|
備注:S-用地面積(ha)。
|
表二 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地上容積率、建筑密度上限參考值
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
|
S <3ha
|
S ≥3ha
|
|
容積率
|
建筑密度
|
容積率
|
建筑密度
|
H ≤15m
|
1.8
|
60%
|
1.6
|
55%
|
15m <H≤24m
|
2.7
|
50%
|
2.5
|
45%
|
24m <H≤50m
|
4.5
|
45%
|
3.6
|
40%
|
50m <H≤100m
|
6.0
|
40%
|
5.0
|
35%
|
H >100m
|
8.0
|
35%
|
6.0
|
35%
|
備注:1、S-用地面積(ha),H-建筑高度(m)。
|
第十四條【特殊項目容積率計算】層高達8米的廠房、倉儲建筑,按2倍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
經人防部門批準的人防設施,其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地下容積率指標。
第十五條【特殊情形建筑密度計算】半地下建筑凸出室外地坪部分的投影面積大于首層建筑投影面積的,凸出部分計入建筑基底面積。
底層架空的建筑,架空部分有兩面或兩面以上無圍護結構且架空高度與層高相當的,架空部分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入建筑基底面積。
第三節 地下空間規劃管理
第十六條【開發利用原則】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貫徹統一規劃、綜合開發、積極利用、合理保護的原則,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當在淺層空間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礎上向深層空間發展。
第十七條【地下空間規劃】地下空間規劃應包括地下空間的功能定位、開發規模、布局結構、交通組織、控制要求、連通方式、泉水與文物保護及應急防災等內容,統籌安排公共服務、人民防空、市政管線及其他地下設施。
第十八條【泉水與文物保護】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當符合泉水與文物保護的要求。
在經十路、經一路、歷山路、順河高架路圍合范圍內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前,應當取得市名泉保護部門的書面意見。
在地下文物保護區內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前,應當取得市文物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
第十九條【地下空間規劃條件】地下空間可分層確定規劃條件,規劃條件一般包括用地面積、用地性質、水平投影范圍、垂直空間范圍、容積率、水平和豎向聯系等內容。
第三章 建筑工程規劃管理
第一節 建筑間距
第二十條【一般要求】確定建筑間距一般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技術規范對日照、消防等的要求;
(二)符合土地集約利用要求;
(三)符合城市景觀要求。
第二十一條【正向間距】一般情況下,南北向生活居住類建筑與其南側各類建筑的建筑間距按照表三規定確定。
表三 南北向生活居住類建筑與其南側各類建筑的建筑間距參考值
南側遮擋建筑的建筑高度
南側遮擋建筑的建筑高度
|
建筑間距最小值
|
24 米以下
|
1.5H且15米
|
24 米以上(含24米)36米以下
|
1.0H且30米,并結合日照分析確定
|
36 米以上(含36米)100米以下
|
0.7H且36米,并結合日照分析確定
|
100 米以上(含100米)
|
70米,并結合日照分析確定
|
注:H指南側遮擋建筑相對高度。
|
一般情況下,南北向生活居住類建筑與其北側各類非生活居住類建筑的建筑間距按照表四規定確定。
表四 南北向生活居住類建筑與其北側各類非生活居住類建筑的建筑間距參考值
北側非生活居住類建筑的建筑高度
北側非生活居住類建筑的建筑高度
|
建筑間距最小值
|
24 米以下
|
0.8H 且15米
|
24 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
|
0.5H 且20米
|
50 米以上(含50米)100米以下
|
0.3H 且25米
|
100米以上(含100米)
|
0.2H且30米
|
注:H指北側非生活居住類建筑的建筑高度。
|
一般情況下,東西向生活居住類建筑的建筑間距在滿足國家強制性規范要求的基礎上按照表三規定的0.8倍確定,非生活居住類建筑正向間距在表四規定的基礎上適當減小。
第二十二條【側向間距】一般情況下,建筑側向間距按照表五規定確定。
間距值(米)
|
生活居住類建筑
|
非生活居住類建筑
|
|
多層
|
高層
|
多層
|
高層
|
生活居住類建筑
|
多層
|
6
|
13
|
6
|
9
|
|
高層
|
13
|
13
|
9
|
13
|
非生活居住類建筑
|
多層
|
6
|
9
|
6
|
9
|
|
高層
|
9
|
13
|
9
|
13
|
注:生活居住類建筑側向主要生活居住空間開窗的,相應側向間距宜增加2米。
|
第二節 日照標準控制與日照分析
第二十三條【應當進行日照分析的情況】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與北側住宅的建筑間距及住宅以外其他生活居住類建筑與南側建筑之間的建筑間距,應當通過日照分析綜合確定。建設單位在申請審查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及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提交日照分析報告。
第二十四條【申報項目內建筑日照要求】申報生活居住類項目內建筑日照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住宅每套至少應當有一個居住空間(臥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時間不小于2小時,當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間總數超過四個時,其中宜有二個居住空間(臥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時間不小于2小時。
不能滿足上述要求的,允許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時間在1小時到2小時之間,但應當在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注明。少數大寒日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應當作為居住公寓。
(二)老年人公寓及護理院、養老院、托老所的南向主要居室(臥室和起居室)應當滿足冬至日日照時間不小于2小時。
(三)醫院病房樓南向病房應當滿足冬至日日照時間不小于2小時。
(四)中、小學教學樓南向普通教室應當滿足冬至日日照時間不小于2小時。
(五)托兒所、幼兒園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動室和寢室)應當滿足冬至日日照時間不小于3小時。
第二十五條【申報項目外建筑日照要求】 申報項目以外被遮擋的生活居住類建筑原有日照時間符合國家技術規范要求的,疊加申報項目的日照影響后,仍應符合國家技術規范要求;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要求的,疊加申報項目的日照影響后,原有日照時間不應減少。
無法滿足前款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利害關系人協商解決。
第二十六條【日照分析范圍】被遮擋的生活居住類建筑在申報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陰影范圍內確定,但該扇形半徑最大不超過150米。
被遮擋的生活居住類建筑確定后,在其東、西、南三個方向各60米范圍內按前款規定確定其他遮擋建筑。
第二十七條【日照分析對象排除】下列建筑不作為被遮擋建筑進行日照分析:
(一)違法建筑;
(二)臨時建筑;
(三)被違法變更為生活居住性質的建筑;
(四)二層以內簡易住宅;
(五)申報建筑位于東西走向(包括東偏南60度以內)紅線寬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寬度60米以上的河道南側的,道路或河道北側第二排及其以北建筑;
(五)申報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東30度以內)紅線寬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寬度60米以上的河道兩側的,道路及河道另一側的建筑。
道路與河道相鄰的,二者控制寬度(含綠化帶)之和在60米以上的,適用前款第四、第五項的規定。
第三節 建筑層高與面積計算
第二十八條【層高通用標準】建筑中除設備層、結構轉換層等特殊功能空間以外的建筑空間,地上、地下建筑層高均不宜低于2.2米。
第二十九條【住宅層高】普通住宅建筑層高應控制在4.0米以下(含4.0米)。因特殊需要層高大于4.0米的,按每2.8 米一層、余數進一方法折算的面積計算容積率。
低層住宅的起居室通高不得大于兩層層高。
第三十條【商業服務業設施層高】商業辦公建筑層高應控制在4.5米以下(含4.5米),標準層層高超出4.5米的,按每2.8 米一層、余數進一方法折算的面積計算容積率。
商業辦公建筑的門廳、大堂、中庭、采光廳等公共部分及大型商業、超市、會議室、宴會廳、電影院等對層高有特殊要求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三十一條【其他層高】地下建筑設計為停車、儲藏、設置市政設備等功能的,層高不宜超過6米。
第三十二條【陽臺建筑面積計算規則】進深達2米的陽臺,應當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進深小于2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陽臺建筑面積占地上建筑面積的比例不宜大于7.5%。
第三十三條【裝飾性陽臺、花池、空調室外機擱板等建筑面積計算規則】裝飾性陽臺應當設置在建筑物墻體外,不與建筑內部空間連通。進深小于0.6米(含0.6米)的裝飾性陽臺,不計算建筑面積;進深大于0.6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
花池、空調室外機擱板、結構板等突出建筑外墻、無圍護結構且進深小于0.6米(含0.6米)的,不計算建筑面積?;ǔ?、空調室外機擱板、結構板等有圍護結構或進深大于0.6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
第三十四條【飄窗建筑面積計算規則】建筑物設有飄窗的,飄窗突出外墻部分不大于0.6米且窗臺不低于0.4米的,不計算建筑面積;其他飄窗應按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
第三十五條【地下空間特殊情形面積計算規則】住宅建筑主體周邊設有采光井的,采光的地下部分一半計入地上建筑面積、一半計入地下建筑面積。采光部分僅用于停車、儲藏、設置市政設施的,計入地下建筑面積。
與地上居住空間連通的儲藏室,面積不宜超出地上居住空間面積的50%。
第三十六【騎樓、過街樓面積計算規則】騎樓、過街樓底層不計入建筑面積。但建筑空間有不符合道路設計規范或不具備機動車通行條件的走廊、通道穿過的,應當按國家相關規范的要求計算建筑面積。
第三十七條【坡地建筑面積計算規則】建筑基地有地形高差,建筑同一層部分為地上、部分為地下的建筑,用于停車、儲藏、設置市政設備的部分計入地下建筑面積,用于商業等功能的部分一半計入地上建筑面積,一半計入地下建筑面積。
第三十八條【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積計算規則】半地下建筑計入地下建筑面積。地下、半地下建筑的最高點不宜高出室外地面1.5米。
第四節 建筑退讓
第三十九條【退用地界線】一般情況下,建筑退用地界線的距離應不小于對應建筑間距的一半。
不能滿足前款規定要求的,退地界不足的一方可在征得相鄰用地單位書面同意后,適當減小退地界距離。
第四十條【退道路紅線】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筑退道路紅線的距離一般情況下應當滿足下列規定:
(一)沿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級別道路的,退讓距離不小于15米;
(二)沿城市次干道的,退讓距離不小于8米;
(三)沿城市支路的,退讓距離不小于5米;
(四)臨城市立交的,退立交控制線的距離不小于8米;
臨城市支路及以上級別道路的大型公共建筑,退讓距離應當加大,舊區建設項目以及商業步行街、小街巷兩側的建筑,退讓距離可適當減小。
新區建設項目應根據批準的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退讓道路紅線,舊區建設項目應綜合考慮城市道路兩側沿街建筑界面的整體效果以及與現狀建筑的關系等因素退讓道路紅線。
第四十一條【退綠線、河道及鐵路、公路】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退各類綠線的距離不宜小于3米。
沿河道兩側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筑,河道兩側為城市道路的,建筑退河道兩側規劃道路的距離按照退道路紅線的標準執行;河道兩側為綠化帶(含疏浚路)的,退綠化帶的距離按照退綠線的標準執行。河道兩側無綠化帶或道路的,建筑退河道藍線的距離不宜小于5米。
沿鐵路兩側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筑(鐵路專用設施除外),退鐵路綠化帶的距離按照退綠線的標準執行。
沿公路兩側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筑(公路專用設施除外),公路兩側有綠化帶的,退綠化帶的距離按照退綠線的標準執行;無綠化帶的,按照退道路紅線的標準執行。
第四十二條【地下建筑退讓】地下建筑退用地界線、規劃主次干道、河道藍線的距離不小于5米,退規劃支路和綠線的距離不小于3米。與周邊現狀建筑距離較近的,應當適當加大退讓距離。
地下市政公用設施的退讓距離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五節 建筑高度與城市景觀
第四十三條【一般規定】建筑物的高度應當根據項目區位、用地條件、功能要求、周邊建筑及景觀要求合理確定。
除古城區、商埠區和泉城特色風貌帶,其他區域鼓勵建設高層建筑。
第四十四條【建筑高度計算】一般按建筑室外地平至女兒墻頂點或檐口頂部的垂直距離計算建筑高度,但位于機場、電臺、電信、微波通信、氣象臺、衛星地面站、軍事要塞等工程設施周邊及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風景名勝區內的建筑,應按建筑室外地平至建筑物或構筑物最高點的垂直距離計算建筑高度。
下列凸出物不計入建筑高度:
(一)凸出屋面的樓梯間、電梯機房、水箱間等輔助用房,占屋頂平面面積不超過1/4的;
(二)凸出屋面的通風道、煙囪、裝飾構件、花架、通信設施等;
(三)空調冷卻塔等設備。
第四十五條 【女兒墻高度與裝飾構架多層建筑女兒墻高度不宜大于1.5米,高層建筑女兒墻高度不宜大于1.8米。女兒墻上方確需設置裝飾性構架的,不得形成圍合墻體,其高度根據建筑造型與景觀需要合理確定。
第四十六條【建筑外部景觀要求】沿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筑,應當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連續性,不宜設置開敞陽臺;沿河道兩岸和山體周邊的建筑,應當保持生態景觀廊道的通透性;沿各類城市公園、廣場周邊的建筑,應當與公園、廣場景觀相協調。
第四十七條【建筑外墻設計】建筑外墻裝飾設計應當符合節能、環保、美觀的要求。
空調室外機擱板、管道等設置在建筑外墻的,其位置和形式應當結合立面統一設計,并設置裝飾構件。
第四十八條【圍墻】毗鄰城市道路或廣場建設的公共建筑,臨道路或廣場一側不宜修建圍墻。確需進行空間分隔的,鼓勵開墻透綠或采用綠籬、綠植等形式。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確需修建圍墻的,應當結合整體景觀統一設計透空型圍墻,且不應高于2.2米。
第四十九條【廣告、招牌、指示牌的景觀要求】設置廣告、招牌、指示牌應當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并符合交通、消防、通風、采光、衛生、安全的要求,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建筑物附屬大型廣告、招牌的位置、尺度等應當與建筑立面統一設計,整體效果應當與建筑風格及周邊環境相協調。
居住建筑、行政辦公建筑、教育文化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公園、綠地及文物保護單位、優秀歷史建筑不得設置商業廣告。
第六節 停車設施
第五十條【一般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設工程應當配建相應的停車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實施。停車設施規劃設計應當合理安排與建設用地出入口、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和周邊道路的關系,滿足交通組織和交通安全的要求。
第五十一條【配建要求】公共建筑、居住類建筑及其他建設工程配建的停車庫(場)應當與主體建筑布置于城市道路同側,確因用地條件限制需在道路兩側布置的,應當設置過街設施。
第五十二條【停車位面積】 地下停車庫每個機動車停車位建筑面積宜為30至35 平方米,露天停車場每個機動車停車位占地面積宜為25至35 平方米,非機動車每個停車位占地面積不小于1.5 平方米。
第五十三條【 配建停車位參考指標 】各類建設工程配建停車位指標參照表六確定。
表六 建設工程配建停車位參考指標
建筑類型
建筑類型
|
計算單位
|
機動車
|
非機動車
|
|
|
一類區域
|
二類區域
|
|
住宅
|
別墅、獨立式住宅
|
車位 / 套
|
2.0
|
|
|
≥ 144m2 高檔商品房
|
|
1.1-1.3
|
1.0-1.2
|
1
|
|
90-144 m2 商品房
|
|
1.0-1.2
|
0.9-1.1
|
1
|
|
<90m2普通商品房
|
|
0.9-1.1
|
0.8-1.0
|
1
|
|
經濟適用房、公租房
|
|
0.4-0.6
|
0.3-0.5
|
1.8
|
|
廉租房
|
|
0.1
|
2
|
辦公
|
行政辦公
|
車位 /100 m2 建筑面積
|
1.0-1.3
|
0.8 - 1.2
|
4
|
|
商務辦公
|
|
1.1-1.4
|
1.0-1.3
|
3
|
|
其他辦公
|
|
1.0-1.2
|
0.9-1.1
|
5
|
商業
|
大型超市、商業中心
|
車位 /100 m2 建筑面積
|
1.1-1.3
|
1.0-1.2
|
10
|
|
專業市場、批發市場
|
|
0.9-1.2
|
0.8-1.0
|
4
|
|
其他
|
|
0.4-0.6
|
0.3-0.5
|
5
|
旅館
|
三星級及以上賓館
|
車位 / 客房
|
0.5-0.7
|
0.4-0.6
|
1
|
|
其他普通旅館
|
|
0.3-0.5
|
0.3-0.5
|
1
|
劇場、電影院
|
|
車位 /100 座位
|
4.0-5.5
|
4.0-5.0
|
20-30
|
體育場館
|
一類體育場館(> 15000 座體育場和> 4000 座體育館)
|
車位 /100 座位
|
3.0-4.5
|
3.0-4.0
|
30
|
|
二類體育場館(≤ 15000 座體育場和≤ 4000 座體育館)
|
|
2.0-3.5
|
2.0-3.0
|
25
|
文化
|
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展覽館、科技館、群藝館、美術館
|
車位 /100 m2 建筑面積
|
0.7-1.0
|
0.6-0.8
|
5
|
|
會展中心
|
|
1.0-1.2
|
0.9-1.1
|
5
|
|
會議中心
|
車位 /100 座位
|
7.0-9.0
|
6.5-8.0
|
10
|
醫院
|
市級及以上綜合醫院、??漆t院
|
車位 /100 m2 建筑面積
|
1.0-1.2
|
0.9-1.1
|
4
|
|
區級綜合醫院、??漆t院
|
|
0.8-0.9
|
0.7-0.8
|
4
|
|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
|
|
0.4-0.5
|
0.3-0.4
|
4
|
學校
|
大專院校
|
車位 /100 師生
|
2.5
|
50
|
|
中學
|
|
0.5
|
70
|
|
小學
|
|
0.5
|
20
|
|
幼兒園
|
|
0.5
|
5
|
游覽場所
|
市區公園
|
車位 /100 m2 游覽面積
|
0.08
|
0.1
|
|
城市廣場、其他公園
|
|
0.07
|
0.1
|
對外交通
|
汽車站、火車站
|
車位 / 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
|
3.0-4.5
|
2.0-3.5
|
3
|
|
機場
|
|
5.0 - 6.0
|
——
|
——
|
軌道交通
|
一般站
|
車位 /100 名遠期高峰小時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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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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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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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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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乘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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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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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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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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樞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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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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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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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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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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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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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 /100 m2 建筑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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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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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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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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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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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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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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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注: 1、機動車停車位指標按照當量小型客車停車位計算,非機動車停車位指標按照自行車停車位計算。停車位具體尺寸及與其他類型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位的換算值應符合山東省《城市建設項目配建停車位設置規范》的要求;
2、一類區域為配建停車位適度發展區,一般指中心城二環路以外區域;
3、二類區域為配建停車位適度限制區,一般指中心城二環路以內區域;
4、社會保障性住房和位于古城區、商埠區、城市核心區內的建設工程配建停車位的指標可根據項目及周邊交通狀況另行核定。
第七節 居住區綠地和配套設施
第五十四條【一般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居住項目,應當在用地范圍內設置相應的綠地,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實施。
新區范圍內居住項目的綠地率不應低于30%,舊區范圍內居住項目的綠地率不宜低于25%。
第五十五條【可計入綠地的特殊情況】作為綠化景觀組成部分的建筑小品、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一并計入綠地面積。
覆土厚度達1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頂綠地可一并計入綠地面積。
采用植草磚鋪裝的停車位,按照鋪裝面積的30%計算綠地面積。
第五十六條【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標準】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規定的標準配置。
第五十七條【配建原則】居住區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應當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
居住區配套設施的配建可結合周邊公共服務設施的現狀酌情增減。
第五十八條【分期建設配建要求】分期實施的居住類項目中公共服務設施與住宅建設量的比例搭配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組團級配套設施須與所在組團同時申報、同步建設;
(二)住宅建筑面積達到30萬平方米的,應當配建托兒所、幼兒園、小學、衛生站、農副產品市場等相應級別的公共服務設施;
(三)住宅建筑面積達到60萬平方米的,應當配建中學、醫院、文化活動中心等相應級別的公共服務設施。
第八節 泉城特色保護
第五十九條【一般規定】本節規定適用于泉城特色風貌帶、泉城特色標志區、商埠風貌區、歷史文化街區和南部山區等區域。
在前款所列區域內實施規劃管理,應當體現積極保護要求,統籌泉城特色保護與城市更新發展關系,注重對老城格局、傳統風貌和地方特色的整體保護,按照有關專項規劃、城市設計和本規定落實統籌保護、整體保護、重點保護、有機保護、特色保護并重的要求。
第六十條【泉城特色風貌帶】繼承和保護泉城特色風貌帶“山、泉、湖、河、城”有機結合的傳統格局,保持歷史文化名城核心風貌,延續歷史文脈,突出泉城特色。重點保護以千佛山、大明湖、四大泉群和古城區及黃河為主體的城市風貌特色。保持大明湖、千佛山等重要景區具有良好的襯景和相互之間的通視;保持“佛山倒影”、“青山進城”等景觀視點、視線和視廊。
第六十一條【泉城特色標志區】保持泉城特色標志區傳統風貌特色,以明府城、大明湖、環城公園的“一城、一湖、一環”為保護重點,延續歷史文脈與街巷肌理。保護歷史文化街區與文物古跡,保持傳統街巷建筑界面的統一完整,嚴格控制建筑高度與體量,建筑風格、尺度、色彩與材質應與古城風貌相協調。
第六十二條【商埠風貌區】保護和恢復商埠風貌區近代濟南建筑風貌和商埠文化特色,以經緯道路、中山公園、典型街坊等“三經四緯、一園六坊”為保護重點,延續經緯分明的小網格街道格局??刂平謪^更新改造規模,保持沿街建筑立面的傳統風貌和連續性;控制沿街建筑檐口高度與街道寬度的比例關系;建筑高度、風格、尺度、色彩和退道路紅線距離應當與周邊歷史風貌建筑協調統一。
第六十三條【歷史文化街區】 歷史文化街區包括 芙蓉街-曲水亭街歷史文化街區、將軍廟歷史文化街區、山東大學西校區(原齊魯大學)歷史文化街區和洪家樓歷史文化街區。
歷史文化街區應編制保護規劃 , 明確劃定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內容為:歷史文化街區整體空間環境,包括街巷布局、整體風貌等;文物古跡、古樹名木、近代史跡和具有紀念意義或文化價值的歷史性建筑和構筑物;街區內的泉池水系、風景名勝;傳統文化、民間工藝、傳統產業、地名遺存和民風民俗等口述及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保護內容。
第六十四條 【南部山區保護要求】南部山區的各項建設應當符合南部山區保護與發展規劃的要求。除農村村民個人住宅外,各類建設工程均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南部山區各類用地分為適宜建設區、限制建設區和禁止建設區。
第六十五條【禁止建設區】南部山區 禁止建設區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地表水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泉域地下水重點滲漏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河湖水域等。
地表水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包括臥虎山水庫、錦繡川水庫、狼貓山水庫。
泉域地下水重點滲漏區包括 宅科 - 東西渴馬 - 崔馬莊、侯家莊 - 二仙莊 - 左而莊、東西泉瀘 - 鳳凰嶺 - 錢家莊、大澗溝、興隆 - 土屋、小嶺、澇坡 - 王家莊 - 鄭家莊、纊村、候家莊 - 義和莊、冶河 - 蟠龍村、東梧等11個滲漏區。
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指柳埠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
禁止建設區除必要的基礎設施、保護設施和農業設施建設外,嚴禁任何與水源保護、生態保護無關的建設活動。
第六十六條【限制建設區】南部山區 限制建設區包括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自然和人文景觀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控制區、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地下水水源涵養保護區、一般農田用地區、山林綠化區、重要生態廊道區等 。
限制建設區內控制現狀村莊的規模,嚴格限制各類建設活動,禁止房地產開發行為,嚴禁可能破壞生態環境、破壞山體景觀的所有開采活動。建設道路、市政基礎設施、防災設施及必要的旅游設施的,應當通過規劃研究確定項目的性質、規模和強度。
第六十七條【適宜建設區】在南部山區適 宜建設區內進行建設的,其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各類建設工程的容積率、建筑密度在本規定第二章指標基礎上按照 0.7 倍系數折減,綠地率在本規定第二章指標基礎上按照 1.2 倍系數增加,建筑層數以多層為主。
第九節 特別規定
第六十條 【城市設計引導】在規劃確定的古城區、商埠區、歷史文化街區和特色街區及其它特殊區域內進行各類建設,其規劃指標和設計要求按照經批準的城市設計或者重點地區修建性詳細規劃實施控制。
第六十九條 【規劃調整】建設工程因上位規劃調整、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客觀條件限制等原因,在建筑間距、日照標準、退讓地界和配套設施建設等方面確無法滿足本章規定的,按照以下要求處理:
(一)涉及建筑間距、日照標準、退讓地界等問題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與利害關系人協商解決,并就相關事項形成書面協議。
(二)涉及降低配套設施建設標準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作出審批決定前,應當履行公示程序,必要時通過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
(三)涉及重要地區內的建筑和地標性建筑調整的,應當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十條 【統籌管理】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及居住區周邊現狀配套設施不足的,或者按照經批準的專項規劃應當配建區域性配套設施或者適當提高配建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或者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確定的指標配建。
第四章 交通設施規劃管理
第七十一條【交通設施規劃統籌】交通設施規劃應符合科學配置交通資源,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綠色交通,有機銜接各種交通方式,實現城鄉交通一體化的要求。
第七十二條【鐵路規劃控制】鐵路兩側綠化保護帶控制寬度自外側軌道外緣向外起算,高速鐵路為50米,干線鐵路為20米,鐵路專用線為10米。
高速鐵路、干線鐵路與公路及城市道路相交的,應當采用立體交叉形式。新建鐵路與規劃道路、河道相交的,應當預留規劃道路、河道實施空間。
第七十三條【公路規劃控制】公路按照其等級、規劃功能及相銜接的城市道路等級控制道路紅線寬度。
高速公路綠化保護帶控制寬度自圍網向外不小于50米;國道、省道兩側綠化保護帶控制寬度自道路紅線向外分別為20-30、10-20米;其他公路兩側需設置綠化保護帶的,控制寬度自道路紅線向外不大于15米。
第七十四條【公路交叉口控制】高速公路與城市道路相交需設置出入口的,宜采用互通式立體交叉形式。
一級公路與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相交,宜采用立體交叉形式。其他等級公路與城市道路相交采用平面交叉形式的,應當采用交通渠化方式并同步設計交通安全管理設施。
第七十五條【城市道路】城市道路分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四個等級。
快速路道路紅線寬度一般為60米以上,主干路道路紅線寬度一般為40-60米,次干路道路紅線寬度一般為25-40米,支路道路紅線寬度一般控制在25米以下。
城市快速路兩側綠化保護帶寬度為15-30米;其他城市道路需設置綠化保護帶的,寬度不宜大于30米。
第七十六條【交叉口規劃控制】快速路與快速路、主干路相交的,應當采用立體交叉形式。規劃有立交形式的,按照立交形式結合相交道路紅線控制立交用地;無立交形式的,互通立交按半徑不小于200米的圓形控制用地;簡易立交按路口展寬處理,設跨線橋的道路展寬段長度自路口轉彎半徑端點沿道路走向延伸250米,不設跨線橋的道路展寬尺寸按平面交叉口控制。
主干路與其它道路平面交叉的,應當在道路紅線內設置進出口展寬段。在進口道外側,展寬段長度自路口轉彎半徑端點向后不小于80米;在出口道外側,展寬段長度自路口轉彎半徑端點向前不小于60米。在道路紅線寬度變化處,還應設不小于30米的漸變段。
第七十七條【城市慢行空間】城市道路、河道兩側綠化保護帶可與非機動車道及人行道等城市慢行空間結合設置,建設城市綠道,保障慢行空間的安全、便利。
各類城市綠地、公園等宜與非機動車道及人行道等城市慢行空間相聯通,逐步形成城市內完善的慢行空間系統。
第七十八條【非機動車道及人行道設置】道路紅線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應設置專用非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單側寬度不小于3.5米。
道路紅線寬度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應當設置人行道,人行道單側寬度不小于2.5 米。
城市道路人行設施應當設置無障礙設施。
第七十九條【人行過街設施】人行天橋或地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人行天橋與人行地道技術規范》的要求。有特殊需要并具備條件的,可設專用過街設施。
第八十條【道路廣場鋪裝設計要求】 城市道路、廣場鋪裝設計宜采用透水技術措施和材料。
第八十一條【加油、加氣、充能站】中心城內加油(氣)站平均服務半徑宜為0.9~1.2公里;鎮內平均服務半徑宜為1.0~1.4公里;沿公路設置間隔為7~8公里;為高速公路服務的應當設置在服務區內。
加油(氣)站進出口距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的主出入口不小于50 米;距城市道路交叉口不小于80米;距橋隧入口、鐵路平交道口等交通密集點不小于100 米。
加油站宜與汽車加氣站、充能站合建。
第八十二條【公交專用道設置條件】雙向6車道以上的城市道路應當設置公共汽車專用道,在道路交叉口渠化范圍內公共汽車專用道寬度不小于3.2米。
第八十三條【公交??空驹O置】在城市主干路及有條件的城市道路上宜設置港灣式公交??空?;公共汽車專用道旁應當設置港灣式或月臺式公交??空?。
??空菊九_可設置在道路綠化分隔帶或人行道內側,長度為4-5臺標準公交車車位,尚不能滿足??恳蟮?,可縱向間隔50米后增加設置長度不小于3臺標準公交車車位的??空菊九_。
第八十四條【出租車即停點設置】在城市主干路及有條件的城市道路綠化隔離帶或人行道內側可設置長度為1-2臺出租車車位的即停點。
第五章 市政公用設施規劃管理
第一節 供水及排水工程
第八十五條【供水及排水設施統籌】中心城供水設施應符合供水與保泉并重,優化配置外地調水與本地水、地表水與地下水,多水源保障供水安全的要求。
中心城排水設施應當滿足雨污分流的要求。生活污水、生產廢水應全收集,經處理符合國家標準后排放。
第八十六條【水廠、泵站規劃控制】新建水廠、加壓泵站用地規模應當按照規劃供水量確定,用地指標應當符合《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的要求。
水廠、加壓泵站用地外圍應當設置寬度不小于10米的綠化防護帶。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與現狀水廠、泵站用地邊界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
第八十七條【管網結構】供水管網一般應當設置為環狀。枝狀管網供水區域內不允許間斷供水的,用戶應當設置安全水池。
第八十八條【污水廠規劃控制】污水處理廠規劃用地面積應當按照最終處理規模確定,用地指標應當符合《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范》的要求。
污水處理廠周邊應當設置不小于10米的防護綠帶。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污水處理廠防護距離內不得新建生活居住類建筑。
第八十九條【城市中水站規劃控制】城市中水設施應采用地下式結構,并采取防護措施滿足環境保護的要求,地上附屬建筑物應集約化布置。處理規模1.5萬噸/日以下規模的城市中水站,用地指標宜采用0.7平方米/噸/日。
在建設用地緊張的區域,可結合河道保護帶設置地下式城市污水收集及中水設施,地面部分仍作河道保護帶使用。
第九十條【排水泵站規劃控制】排水泵站用地面積按照泵站性質、規模確定,用地指標應當符合《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范》的要求。
排水泵站應當獨立安排并設置圍墻,且與生活居住類建筑間應有衛生防護距離。采用地下式布置且地面部分為綠化的,間距可適當減小。
第二節 能源工程
第九十一條【變電所結構】中心城內新建220千伏及以下變壓等級變電所應采用戶內式結構。
在公共建筑集中區域,變電所應選用小型戶內式或地下式結構。鼓勵變電所與其他建筑物合建。
第九十二條【變電所用地及建筑要求】變電所用地規模應當結合《城市電力規劃規范》和用地條件合理確定,優先選用占地面積較小的設計方案。
變電所采用架空進、出線方式的,進出線方位應與規劃高壓線走廊結合,減少高壓電力線對周邊用地的分割。
第九十三條【配電所布置 】新建10千伏配電所應當采用戶內式結構或箱體結構,并符合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10千伏開關站宜與10千伏配電所合并設置。
第九十四條【架空高壓電力線規劃走廊】35 千伏及以上架空高壓電力線路規劃走廊寬度按表七實施規劃管理。
表七 架空高壓電力線路規劃走廊寬度參考指標
電壓等級(千伏)
電壓等級(千伏)
|
500
|
220
|
110
|
35
|
規劃走廊寬度(米)
|
75
|
40
|
25
|
20
|
第九十五條【架空電力線及電力電纜架敷設原則】中心城內新建220千伏及以下電力線路應當采用地下電纜。不具備入地條件的高壓架空輸電線路應沿道路綠化保護帶、河道保護帶同塔多回架設。
地下電力電纜可采用溝槽方式或排管方式敷設,同一路段上的電力電纜可同槽敷設。
第九十六條【城市燃氣設施的確定】天然氣門站用地面積不大于1.5公頃,接轉增壓站、壓縮天然氣加氣母站用地面積不大于1公頃,高中壓調壓站用地面積不大于0.5公頃,儲配站用地規模根據調度儲氣量合理確定。
調壓站與周邊建(構)筑物的間距應當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九十七條【供熱原則】城市熱源廠應明確供熱服務范圍。在服務范圍邊緣供熱管網應聯網,不得重復敷設。
第九十八條【新型能源利用】鼓勵建筑設計、施工中積極運用太陽能、地熱能等新型能源技術,做為建筑用電、用熱的補充措施。
第三節 管線綜合
第九十九條【一般原則】市政管線按照下列規定設置:
(一)電力電纜、給水配水管線、中水配水管線、燃氣低壓管線、熱力管線可設置在人行道或者非機動車道下;
(二)電信管線、給水輸水管線、中水輸水管線、燃氣中壓管線、雨水管線、污水管線可設置在非機動車道下或者機動車道下;
(三)各類通信管線應當同溝共井敷設;
(四)具備入地條件的現狀架空線路應當入地敷設。
第一百條【綜合管溝要求】下列情況市政管線應當采用綜合管溝集中敷設:
(一)交通運輸繁忙或工程管線設施較多的機動車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建設軌道交通立體交叉工程的地段;
(二)不宜開挖路面的路段;
(三)廣場或主要道路的交叉處;
(四)需同時敷設兩種以上工程管線及多回路電纜的道路;
(五)道路與鐵路或河流的交叉處;
(六)道路寬度難以滿足直埋敷設多種管線的路段。
第一百零一條【管線綜合與道路空間關系】新建市政管線在道路紅線范圍內敷設;不具備開挖條件或者道路紅線內無敷設空間,且道路兩側有綠化保護帶的,可在綠化保護帶內設置,但埋深不得小于 1 米。
第一百零二條【管線排列要求】紅線寬度小于 30 米的城市道路,各類市政管線應當單排布置。紅線寬度 30 - 40 米的城市道路,可雙排布置電力電纜、供水配水、燃氣低壓管線。紅線寬度大于 40 米的城市道路,還可雙排布置通信管線、排水管線。
第一百零三條【管線綜合規劃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同步設計并實施管線工程。
新建道路內的各種管線應當預留支管或者接口;各種管線的附屬設施以及專用管線,應當設置在城市道路紅線以外。
第一百零四條【管線非開挖要求】竣工十年內的城市快速路、竣工五年內的城市道路、竣工三年內的大修城市道路、市中心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以及商業網點集中的路段新建管線應當采用非開挖技術措施。
第四節 環境衛生工程
第一百零五條【生活垃圾轉運處理系統要求】中心城生活垃圾轉運體系采用壓縮轉運模式。生活垃圾應采用焚燒發電、衛生填埋、資源化利用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一百零六條【生活垃圾處理廠設置要求】生活垃圾處理廠用地周邊應當設置寬度不小于20米的綠化隔離帶。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周邊可設置防護綠地或生態綠地。
第一百零七條【垃圾轉運站設置要求及用地控制】生活垃圾壓縮轉運站應采用全封閉的建筑形式,并采取防止周邊空氣污染的措施。轉運站用地面積應當符合有關規范要求,并結合用地條件優先選用占地面積較小的設計方案。
第一百零八條【公廁設置要求】在城市居住區、商業街區、道路廣場、公園、大型公共綠地等場所附近,應當根據相關規范要求設置公共廁所。
道路兩側規劃綠化保護帶寬度大于15米的,獨立式公共廁所可設置在綠化保護帶內,但不得妨礙城市管線的敷設。
第五節 城市防災設施
第一百零九條【城市河道保護】在城市藍線外側設置的保護帶用于河流水系的保護、綠化、疏浚、管線布設等。河道藍線規劃寬度及保護帶寬度符合城市防洪的要求。
第一百一條【消防站設置原則】確定消防站的布局,應當符合消防人員接到出動指令后五分鐘內可到達轄區邊緣的要求。
消防站用地規模應符合表八的要求。
表八 消防站用地規??刂茀⒖贾笜?nbsp;
分級
分級
|
用地規模( 平方米 )
|
特勤消防站
|
8000 - 10500
|
普通消防站
|
一級普通站
|
4500 - 8000
|
|
二級普通站
|
3300 - 4500
|
小型消防站
|
2000 - 3300
|
第一百一十一條【消防管道】城市道路消火栓應當在人行道上設置,間距不大于 120 米,交叉路口一般應當設置消火栓。道路紅線寬度超過 60 米的,應當在道路兩側設置消火栓。消火栓距道路路緣石距離不大于 2 米。
第六章 村莊建設規劃管理
第一節 村莊建設用地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用地分類】村莊的用地性質參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執行。
村莊集體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質劃分為生活設施用地和生產設施用地兩大類。生活設施用地分居住用地和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生產設施用地分商業服務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等。
第一百一十三條【建設用地標準】村莊建設采用宅基地模式的,每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新建宅基地面積標準為:中心城區規劃建設用地外緣地帶每戶面積一般不超 過166平方米,其他地區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建在山坡薄地及荒灘地上的,標準可以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264平方米。村集體人均耕地面積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在前述規定限額內從緊控制。
村莊建設采用新型社區模式的,其建設用地標準控制在人均80平方米以內。
第一百一十四條【公共設施配套標準】村莊的公共設施配套水平應當與人口規模相適應,并與住宅同步規劃建設。公益性公共設施應當集中布置,教育設施應當按照市區鎮村體系規劃及專項規劃布點。
公共設施配套參照相關技術規范配置并應符合有關行業發展要求。
第二節 村莊建設工程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管理依據】村莊建設應當遵守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村莊建設規劃,按照程序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第一百一十六條【建筑間距和退讓】村莊建筑按以下要求控制:
(一)多層及以上建筑間距按照本規定第三章關于建筑間距的規定執行;
(二)建筑退 公路不小于10米,退村莊道路不小于3米;
(三)建筑退河道藍線不小于8米,退道路、河道等綠化保護帶不小于3米;
(四)建筑退自然山體、溝壑等應當滿足安全防護距離,且不小于10米。
第一百一十七條【建設標準】采用宅基地模式建設村民住宅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人均建筑面積不大于55平方米(3人以下按3人計算),總建筑面積不大于200平方米;
(二)建筑基底面積不超過宅基地面積的70%;
(三)建筑層數以兩層為主,不得超過3層,室內外高差控制在0.45米以內,層高不宜超過3.5米,其中底層層高可酌情增加,但不應當超過4米;
(四)圍墻及房屋外墻不得占壓道路紅線等規劃控制線,且退宅基地邊界應當滿足施工要求及當地民俗。涉及毗連或者公用、共用、借墻等關系的,應當取得相關權利人的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或者在申報圖紙上簽字確認,協議應當經當地村委會見證或者依法公證;
(五)個人建房除原址、原面積、原高度、原朝向進行危房翻建外,與北側住房之間建筑間距應當滿足1:1.5h的日照間距要求,不滿足日照間距要求的,應當取得北鄰房屋或土地使用權人的書面同意;
(六)個人建房相鄰房屋的建筑高度應當基本一致,保持整齊美觀。
采用新型社區模式建設村民住宅的,建筑面積控制在人均40平方米以內。
第七章 規劃批后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條【一般規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實施以施工圖備案、規劃驗線和規劃核實為主要內容的批后管理。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工程實際情況,在施工圖審查、規劃驗線和規劃核實中,可對施工圖與規劃許可、實際建設與施工圖之間存在的合理差異予以認可。
第一百一十九條【施工圖備案要求】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要求組織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履行施工圖備案程序,嚴格按照備案施工圖進行建設。
第一百二十條【施工圖規劃審查】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參與建設工程施工圖的聯合審查,依據部門職責對施工圖是否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的要求進行審查。
對施工圖初審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初審規劃意見修改后再行報送審查。施工圖經二次審查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向施工圖聯合審查機構提出終止審查意見。
第一百二十一條【施工圖備案】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施工圖通過聯審后30日內到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施工圖備案手續。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和備案施工圖是規劃放線、驗線和規劃核實的依據。
第一百二十二條【放線】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建設工程放線并形成放線成果。
臨時建設工程、簡易建設工程、城鎮居民私房、農村村民住宅的規劃放線可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自行組織技術力量進行。
第一百二十三條【驗線】建設工程放線完成后,建設單位應持放線測量成果(含電子數據)等技術資料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驗線。
第一百二十四條【驗線內容】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規劃驗線時,應當對建設單位是否按規定設置規劃批后公示牌,建筑位置和建筑外輪廓等是否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的要求、是否與備案施工圖一致進行核驗。
第一百二十五條【竣工規劃測量】依法應當進行規劃核實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后、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測量,形成相應測繪成果,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
第一百二十六條【核實內容】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規劃核實時,應當對建設工程以下內容是否符合規劃要求進行核實:
(一)建筑位置與平面布局;
(二)建筑空間與功能、建筑規模、層數、高度等;
(三)建筑形式、色彩、立面造型;
(四)公共服務及市政配套設施;
(五)其他應當核實的內容。
第一百二十七條【應通過核實情形】對實際建設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備案施工圖的要求基本一致的建設工程,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核發規劃核實合格證件。
第一百二十八條【可通過核實情形】對實際建設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備案施工圖的要求存在合理差異且屬于下列情形的建設工程,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核發規劃核實合格證件:
(一)不變更建筑主體功能、位置和外輪廓尺寸等基本指標,僅對建筑局部功能、尺寸等作適當修改、調整的;
(二)建筑尺寸、間距、退讓地界和規劃控制線等指標與規劃許可、施工圖要求的差值在合理誤差范圍內的;
(三)因人防、消防、供配電等專業要求,對建筑布局或者局部功能作必要調整的;
(四)建筑色彩、立面造型或者材質等發生改變,但未改變主體色調、風格,對空間環境和城市景觀等影響較小的;
(五)其他合理調整的情形。
前款規定情形中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必要時應召開聽證會。
第一百二十九條【可整改的情形】實際建設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備案施工圖的要求存在差異,但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在建設單位改正合格后核發規劃核實合格證件。對其中差異較大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規劃核實合格證件時,應函告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實際建設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備案施工圖的要求差異較大,無法采取改正措施但尚符合規劃技術要求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核發規劃核實合格證件,但應函告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一百三十條【不能通過核實的情形】對其他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設工程,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規劃核實合格證件,函告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百三十一條 【術語解釋】本規定術語:
(一)中心城是指東巨野河、南大沙河(歸德鎮界)、南部雙尖山和興隆山一帶山體及濟萊高速公路、黃河及濟青高速公路圍合的區域。
(二)古城區是 指濟南市市區內護城河圍合的區域。
(三) 建筑間距是指兩幢建筑外墻之間的水平距離,包括正向間距與側向間距。
(四)建筑高度是指建筑室外地平面至該建筑檐口或女兒墻頂部的高度。
(五)生活居住類建筑是指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對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醫院病房樓、老年人公寓及護理院、養老院、托老所、幼兒園和托兒所以及中小學教學樓等。
(六)計算日照間距的建筑相對高度是指遮擋建筑檐口(有女兒墻的指女兒墻頂部)相對于相鄰被遮擋生活居住類建筑室內正負零的高度。
(七) 生活居住類建筑的正向間距特指日照間距,即正對受遮擋生活居住類建筑主采光面范圍內遮擋建筑至受遮擋生活居住類建筑外墻(不含陽臺)的最小距離。
(八)正對范圍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兩端的射線以及主采光面范圍內正南向(或正東、西向)所構成的區域,位于該區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間距的有關要求對待;位于該區域之外的建筑,按照側向間距的有關要求對待。
(九)主要朝向:條式建筑以垂直長邊的方向(南向或者東、西向)為主要朝向,其中東西向建筑以居室較多的一側為主要朝向;點式建筑以南向為主要朝向。
(十)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東(西)45度以內,東西向包括正東西向和東(西)偏南45度以內(不含45度)。
(十一)道路紅線是指規劃的城市道路路幅的邊界線。
第一百三十二條【動態補充】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評估本規定的實施情況,并結合實際需要,對本規定進行補充完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適用范圍之補充】縣(市)相應地區的規劃設計、建設和規劃管理活動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一百三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